台灣新聞通訊社-人妻結婚50年慘輸酒店妹 偷腥夫豪砸千萬送車又送股

人妻結婚50年還是輸給酒店妹,偷腥夫豪砸千萬送車送股,憤而提告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結縭超過半世紀,卻因一樁民事訴訟意外揭開丈夫婚外情與鉅額金流。一名老婦發現,丈夫不僅與酒店女公關發展不正當關係,還在短短數月內豪擲千萬元購車、匯款與贈股討歡心,甚至動用家庭資產。她憤而提告主張配偶權遭侵害,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根據判決,婦人阿蘭與丈夫阿峰結婚逾50年,婚姻長年維持穩定。不料,阿蘭於2025年輾轉得知丈夫與酒店女公關小妍(均化名),曾另涉一起民事訴訟,追查後才驚覺丈夫早已陷入婚外情。

阿蘭主張,小妍從事酒店公關工作,明知阿峰已有配偶,仍與其發生數次性行為,並以持續交往及發生親密關係為條件,要求贈與財產。阿峰因此陸續匯款200萬元、400萬元及420萬元,另支付250餘萬元購買賓士車供小妍使用,還直接交付240萬元現金,甚至將原本登記在女兒名下、價值逾千萬元的公司股票50萬股移轉贈與小妍。

阿蘭指出,上述金流與財產移轉,均已在另案判決中獲得認定,顯示小妍並非普通朋友,而是刻意介入婚姻、破壞家庭共同生活的第三者,導致她精神飽受打擊,因此依法提起侵權訴訟,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面對指控,小妍則主張,所謂「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所保護的權利,因此即使存在交往關係,也不當然成立侵權責任;即便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100萬元求償金額亦顯然過高。

法院指出,依民法及最高法院見解,婚姻的本質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與互負忠誠義務,配偶間享有維繫婚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身分法益,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配偶權」。此種權益不以是否發生通姦或性行為作為唯一判準,只要第三人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逾越一般社交關係的不正常往來,足以動搖婚姻忠誠與共同生活基礎,即可能構成侵權。

法官考量,阿蘭所提出的另案民事判決、雙方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存簿交易明細及股票移轉資料等證據,均獲小妍不爭執,足認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確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

對於小妍主張「配偶權不是權利」的說法,法院也明白駁斥。法院強調,婚姻制度除涉及情感依附,更具有維護人倫秩序、家庭關係與互相扶持等社會功能,國家自得以法律保障婚姻忠誠義務。配偶權屬於民法所保護的身分法益,一旦遭第三人故意介入破壞,自應負擔侵權責任。

法官審酌,考量雙方學歷、財產與所得狀況,以及小妍侵害配偶權的情節與方式後,認定阿蘭雖確實承受重大精神痛苦,但100萬元慰撫金仍屬過高。因此,酌定20萬元較為適當。

2026/06/01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100106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