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 姨媽男友起色心猥褻 少女 他辯酒後鑄大錯後悔求輕判結果曝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屏東1名少女回外婆家時到雜貨店買東西,由姨媽的男朋友騎機車載她前往,未料,途中卻把人載到偏僻山區,不顧少女喊不要,猥褻得逞;屏東法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他不服上訴,稱自己是酒後鑄成大錯,對自身行為深感後悔,自己也受到懲罰,希望減輕其刑,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114年3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回屏東外婆家的少女想到某雜貨店買東西,當時由姨媽的男朋友阿文(化名)騎車載她,不料,期間阿文竟起了色心,購物結束後,未直接把人載回家,而是往深山騎行,直到抵達偏僻處後停車,不顧少女反抗,表示「不要」等拒絕語句,強吻少女並隔著衣服撫胸部。

屏東地院審理後,審酌證人說詞以及阿文騎車搭載少女行經的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法院認為,他為滿足個人性慾,竟利用搭載少女機會,強制猥褻得逞,嚴重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阿文不服上訴,他稱當時是酒後鑄成大錯,對自身行為深感後悔,因少女和家屬拒絕和解,仍請法院考量他始終積極尋求和解機會,且向少女道歉並也被罵、遭呼巴掌,算是受到一定懲罰,日後也不再飲酒而無再犯之虞,請求減輕其刑等語。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量刑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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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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