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特別費辦家宴、公務車私用 前環管署長涉貪起訴

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顏旭明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擔任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長,他利用機關首長特別費,於113年10月至12月間,前往新北市與金門縣舉辦家庭聚餐,共核銷新台幣1萬883元。

另外,顏旭明還駕駛署長公務電動車,前往雲林虎尾鎮探視家人共計14次,核銷eTag費用1313元及電費1625元,而獲得共計2938元不法利益。

案經檢方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前往顏旭明辦公處所及住處偵辦,扣得相關證據。

檢方偵辦後,認為顏旭明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特別費,並將公務車挪作私人使用、公私不分,不僅對全體公務員造成嚴重不良示範,尤以特別費支付家庭餐敘費用,更引發負面社會觀感。

中檢偵辦後,25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背信等罪嫌將顏旭明起訴。檢方審酌,被告詐取財物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建請法院量處被告適當之刑,並諭知緩刑,以啟自新。

2026/05/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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