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民國113年找4名同 事,接受業者邀宴,與民進黨大老吳乃仁在米其林日料名店餐敘,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俸2月。(中時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民國113年揪4名同事,接受人力業者邀宴,與民進黨大老吳乃仁在米其林日本料理名店餐敘,5位檢察官共被招待3萬6685元,因4人事前不知情,只有徐被移送懲戒,法務部主張應罰俸6個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考量徐事發後匯款6萬元給業者,且大致坦承違失的基礎事實,行為後態度難說是惡劣,駁回法務部的上訴,將他判決罰俸2月,依他的月薪換算約30餘萬元,全案確定。
徐名駒以同事聚餐名義,邀請北檢4名檢察官在113年12月26日,與柏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陳啟莊、吳乃仁及他朋友,共8人在北市中山北路的日本料理名店「Ad Astra」餐敘,並由陳支付餐費5萬8696元,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審理認為,徐與陳為熟識朋友平日互有往來,他邀約與陳不熟識的4名檢察官一同無償接受陳宴請,且5位檢察官單一次聚餐費用共高達3萬6685元,聚餐雖不涉職務上利害關係,但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職務法庭考量,他們原約定在價位相對較低的餐廳聚餐,臨時變更聚餐地點,徐疏於確認變更後餐廳價位,且未告知其他不知情的檢察官有關餐費數額及支付情形,致形成多名檢察官無償接受高額餐飲招待,損害檢察公正、廉潔的形象,考量徐事發後匯款餐費給對方,且坦承部分違失行為,判決罰款2個月薪水。
法務部不服提上訴,認為原判決未審酌徐違失行為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之損害、違失後態度,僅處以2個月罰款,顯有輕重失衡之違誤,請求廢棄原判決,量處6個月罰款,以責罰相當。職務法庭上訴審認為,原審關於懲戒處分輕重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評價不足之處,駁回確定。
2026/05/28 10:2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800178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