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男警端行李托盤「藉機碰胸」女同事 否認犯行仍判5月

男警執勤故意碰撞女警胸部 法官判刑5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黃姓員警去年執勤時,利用端舉行李托盤的機會以手背外緣觸碰女同事的胸部,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黃男否認犯罪,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黃男114年10月22日在執行勤務時,端舉行李托盤行經過女警身旁時,乘她不及抗拒之際,靠向她並以自己之左手背外緣觸碰她之右側胸部乳房外緣,以此方式對她為性騷擾行為得逞。

女警提告、檢方起訴後,黃男否認犯罪,但北院認為,黃端持行李自她身後接近,既未出聲叫喚,亦未與她保持正當同事間應有之社交距離,逕於經過她身旁時以極不自然之角度將手中托盤端舉至她胸前並利用此機會觸碰她胸部,意圖性騷擾,藉機觸碰她胸部。

北院審酌黃男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為逞一己私慾,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為性騷擾犯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並審酌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判黃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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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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