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澄清符合特殊要件可撤銷警示。(翻攝照片/林郁平台北傳真)
近日有媒體報導民眾因遭不明人士惡意發動多筆小額匯款,導致名下金融帳戶遭通報為警示而影響其日常生活開銷,表示「只能等到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才可解除警示戶身分」等說法,刑事局澄清部分內容實為誤解。
刑事局表示,為兼顧善意民眾的生活權益,現行警示帳戶救濟機制相當彈性,除不起訴處分書等「司法判決確定」的解除要件外,如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糾紛、三方詐騙案件、遭詐騙集團惡意報復(如遭小額匯款騷擾)、存款帳戶遭盜(冒)用、行政程序或資料登錄錯誤等特殊要件者,民眾可檢具對話紀錄、交易資料等相關佐證文件,親赴案關管轄分局申請撤銷警示,經警方查證屬實即依法撤銷,無須等待冗長司法程序。
若民眾未能符合上述特殊要件,逕持該警示帳戶以外的名下其他金融帳戶,仍可至金融機構臨櫃提款,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刑事局呼籲,民眾如發現帳戶遭異常匯款、冒名使用或疑涉詐騙情事,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保全相關資料,以利後續查證及保障自身權益;另切勿任意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以免淪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
2026/05/27 15: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700303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