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點名不孝不得繼承 母遺願全泡湯!代筆遺囑少了「這動作」

點名不孝不得繼承,母親的遺願卻全泡湯!因為代筆遺囑少了「這動作」。(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高齡婦人生前立下代筆遺囑,點名長子「不孝」,不僅排除其繼承權,還將名下不動產指定留給2名孫子,盼望身後財產依自己心願分配。不料,婦人過世後,家屬準備依遺囑辦理繼承時,地政事務所卻發現遺囑只有蓋章、沒有親筆簽名,質疑遺囑效力。

根據判決指出,女子阿琴主張,她的母親於2004年曾經立下一份代筆遺囑,內容提及長子阿明(均化名),因為他長期不孝,因此不得繼承遺產,並將名下不動產遺贈給長子的2名兒子,希望財產留給下一代。

直到母親於2025年過世後,阿琴依據遺囑內容前往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卻遭地政單位退件。原因在於,遺囑上雖有立遺囑人、見證人及代筆人的姓名與印章,但沒有任何人親自簽名。

阿琴原想改採一般繼承程序,再以贈與方式完成母親遺願,但國稅局認為,若要更正遺產資料,必須先確認該份遺囑究竟有效或無效,因此,她只好提起確認遺囑有效之訴,希望法院認可母親遺願。

審理期間,擔任遺囑代筆人的代書出庭作證表示,自己從事代書工作多年,當年確實是由婦人口述遺囑內容,再由他代筆書寫,並由婦人確認內容無誤。當時婦人與2名見證人年紀都很大,「不太會寫字」,因此,由他先將姓名寫好,再由眾人直接蓋章。

不過,法院認為,《民法》第1194條已明文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親自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也至少必須按指印代替,不能僅以蓋章取代。最高法院過往判例也多次指出,代筆遺囑屬於法律高度重視形式要件的文件,只要程序稍有欠缺,即可能失去效力。

法官指出,本案遺囑雖有代書與見證人到場,也確有遺囑人口述內容,但最後僅以印章代替簽名,已違反法定方式,依法應認定無效。即使家屬與其他被告均表示尊重亡者遺願,也無法補正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因此,駁回阿琴請求。

2026/05/24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400002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