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性侵少女緩刑期再犯!渣男與另一少女約砲遭判刑入獄

郭姓男子前年性侵未成年少女獲判緩刑期間,再與另一名少女約砲挨告,被台南地院判刑3年6月,緩刑將被撤銷須入獄。(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郭姓男子在民國113年服義務役期間性侵未滿14歲的女網友被判刑2年、緩刑4年,在緩刑期間,114年2月28日,他再與另一名未滿14歲女網友連續發生3次性行為,被女網友父親報警提告。台南地院法官認定郭男「法治觀念淡薄」,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郭男的前案將被撤銷緩刑,須入監執行。

郭男先於113年1月服役期間,認識1名未滿14歲少女,與少女相約出遊,將該名少女帶到桃園市某電影館包廂,要求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被拒,他明知少女表示「還沒準備好發生性行為」,仍違背A女意願,強行對少女強制性交得逞,少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指出,郭男雖為義務役現役軍人,但因案發時非戰時,郭男所犯妨害性自主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處罰,因郭男坦承犯行且有悔意,賠償少女達成和解,被判刑2年,緩刑4年。

退役後從事外包商工人的郭男回到台南後,去年1月透過網路結識另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兩人交往後,於同年2月28日凌晨,郭男將少女帶回住處,在少女同意下,兩人發生3次性行為。離家一整天的少女回家後,向父親坦承兩人交往且發生性關係,其父怒而報警提告。

郭男到案後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強調是少女同意,並無違反她的意願,他的律師請求法官予以減刑遭駁回。因法官認為,郭男前案是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他不思記取前案教訓,又於本案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足見他的法治觀念淡薄;且少女父親表示,郭男「無」調解意願,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失衡而可資憫恕之處,郭男律師的請求,並無理由。

判決指出,郭男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4歲,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並處於型塑人格之重要階段,有加以保護之必要,竟未能克制個人慾望與她發生性行為,縱令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因少女年幼,影響她的身心健全成長及人格發展,應予非難,判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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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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