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有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事,併案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爰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0款及第15款規定,將其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永冠四KY自115年5月27日起併案繼續停止櫃檯買賣。
2026/05/26 08: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6001172-260410
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有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事,併案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爰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0款及第15款規定,將其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永冠四KY自115年5月27日起併案繼續停止櫃檯買賣。
2026/05/2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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