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遭女下屬丈夫怒告侵犯配偶權 澎湖前教育處長判免賠理由曝光

2026年5月25日澎湖縣/遭捲入侵犯配偶權的澎縣府教育處前處長林長安,日前經法院平反,認為女下屬當時因遭丈夫家暴、已聲請保護令並準備搬家,因此判決駁回丈夫求償。(本報資料照片)

澎湖縣政府參議、前教育處長林長安,去年遭已婚女下屬丈夫提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新台幣100萬元。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為,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兩人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的行為,且法院查出女下屬當時因遭丈夫家暴、已聲請保護令並準備搬家,因此判決駁回丈夫求償,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林長安回應說,媒體之前沒經過證實,就跟著一面之辭寫的跟真的一樣,對無辜的女性而言,與性侵傷害無異,所以不想再說什麼,只想平靜生活。」

判決指出,原告主張妻子自114年9月起與林長安過從甚密,不但頻繁進出林長安住處,還共乘機車、互動親密,甚至曾在林住處過夜,認為兩人已侵害其配偶權。

不過,女下屬與林長安均否認有不當關係。女方主張,自己因遭丈夫施暴,決定緊急搬離共同住所,林長安基於主管與同事情誼,才暫時提供空間供她放置家當與取放物品,並未同居或過夜。

法院審理時指出,女下屬於114年9月9日因遭丈夫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有保護令資料可證。法官認為,女方遭家暴、準備搬家,以及頻繁進出林長安住處等時間點相近,兩人辯稱是協助搬家、暫放物品,並非毫無依據。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也認定,114年9月13日凌晨,女下屬進入林長安住處約24分鐘後即離開;9月15日凌晨進入住處後,約1分鐘便牽車離去,均不足以證明兩人有同居過夜情形。

此外,法院指出,原告提出的畫面中,雖可見女下屬共乘機車時將手扶在林長安腰部,但此舉屬機車乘客常見安全動作,且當天林長安甫自台北出差返澎,相關出差、機票與請假紀錄均可相互佐證,難認屬親密行為。

法官強調,全案並無親吻、擁抱等親密互動證據,原告也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證明兩人有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因此判決丈夫敗訴,並須負擔訴訟費用。

據了解,事件爆發當時,林長安仍任教育處長,後因外界質疑有「瓜田李下」之嫌,林長安向縣長陳光復請求調離主管職,最後改任參議。

2026/05/25 11:4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201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