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遺願成空!霸住20年老屋不搬,後母喊「爸爸出錢買的」,法官判決阿須自該房屋騰空遷出並返還房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阿璇主張,父親阿進生前雖曾讓再婚妻子阿芬(均化名)居住在她名下房屋,但是父親過世之後,對方卻是遲遲不願搬離,她多次協調未果,只好提告請求返還房屋。阿芬則是反控,房屋其實是亡夫阿進出資購買,且生前早已表明希望她能住到終老。
判決揭露,阿璇於2003年取得1處4樓房地所有權,登記原因為買賣。她主張,當年是應父親阿進要求,才讓父親與其續絃妻子阿芬無償居住。後來父親自2016年陸續入住榮民之家及醫院,2023年病逝後,她多次要求阿芬搬離,但對方始終拒絕。
阿璇表示,她曾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雙方談判破局,之後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遷出,辦事阿芬仍未搬離,因此,提告請求返還房屋及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阿芬則辯稱,該房屋其實是亡夫阿進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女兒阿璇名下,且當年贈與時附有條件,亦即她與丈夫可以住到百年終老。她並提出亡夫生前書信、公證遺囑以及親友往來文件佐證,強調亡夫多次提到「房子是我買的」、「希望能讓妻子住到終老」。
此外,阿芬也指出,房屋稅、地價稅及管理費多年來都由她與亡夫繳納,阿璇多年來從未反對,顯示默許居住事實,現在提告根本違反誠信原則。
不過,法官審酌後認為,即便房屋購屋資金部分可能與亡父阿進有關,但關鍵在於「是否存在附負擔贈與」。法院指出,阿芬無法提出2003年房屋移轉時,雙方即約定可永久居住至終老的明確證據。
至於阿進2015年公證遺囑雖提及,「希望」女兒能讓後妻居住至終老,但法官認為,遺囑僅屬個人期待與願望表達,並非具有拘束力的法律約定,也不足以反推20多年前贈與時已有附帶條件。
法院指出,阿芬雖長期居住並負擔相關稅費,但這些情況只能證明居住事實,仍不足以證明擁有合法占有權源。因此,認定阿璇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房屋有理由。因此,判決阿麗須自該房屋騰空遷出並返還房地,同時給付不當得利共5萬5726元,並按月支付2533元,直到返還房屋為止。
2026/05/25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500118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