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擔保200萬貸款出事了!母急贈土地避債 法院:惡意脫產

擔保200萬貸款出事了!母親急贈土地避債,法院:惡意脫產,因此,判決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須塗銷過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替他人擔任200萬元貸款連帶保證人,卻在債務爆發前夕,悄悄把名下土地贈與女兒,企圖避開銀行追討。銀行發現後提告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筆土地幾乎是婦人名下唯一具有價值的財產,移轉行為已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判決撤銷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須塗銷過戶。

根據判決,女子小芬先前替友人擔任貸款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款200萬元。不過,借款人自2024年8月起開始積欠本息,銀行追討後,至今仍有超過119萬元債務未清償。由於小芬是連帶保證人,依法也須負清償責任。銀行進一步調查卻發現,小芬早在債務問題爆發前,就已將名下土地贈與女兒小婷(均化名)。

法院指出,小芬是在2024年5月以「贈與」名義,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女兒,並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銀行認為,這種無償移轉財產的行為,已損害債權人可供追償的財產保障,因此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案件審理時,小芬甚至當庭表示同意銀行主張。不過法院強調,由於這類撤銷贈與案件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一名被告的不利行為,對其他共同被告不當然生效,因此仍須依法審查。

法院調查發現,小芬名下除該筆土地外,幾乎沒有其他有價值財產。她2023年度所得僅601元,另有12筆的土地持分,總現值也只有約11萬餘元。換句話說,這筆已贈與給女兒小婷的土地,幾乎是銀行債權唯一可追償的標的。

法官認為,小芬明知自己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卻仍在債務存在期間,將重要資產無償移轉給女兒小婷,導致自身陷於幾乎無資力狀態,已明顯侵害債權人權益,構成民法上的「詐害債權」。因此,判決撤銷母女間的贈與契約,以及後續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女兒須將該筆土地的移轉登記塗銷。

2026/05/16 12: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600094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