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A女控訴,就讀國小、國中期間,遭同班同學B男以手中握有她的私密內衣照為由,長期透過訊息脅迫她「如果不傳裸照,就把照片給所有人看」,讓她活在恐懼中長達11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女子A女控訴,就讀國小、國中期間,遭同班同學B男以手中握有她的私密內衣照為由,長期透過訊息脅迫她「如果不傳裸照,就把照片給所有人看」,讓她活在恐懼中長達11年,直到接受心理諮商才決心提告,請求刪除影像、禁止散布並連帶求償50萬元。然而,新北地院近日審結,以「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及「查無影像存在」為由,駁回A女全部請求,判決B男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A女與B男在98至100年間為同班同學,當時A女曾應B男要求傳送私密照片。不料自102年11月起,B男開始透過臉書Messenger,密集傳送「你的照片還在」、「我有你的照片」、「最後一次機會,不然你的照片會給大家看到」、「晚上8:30前傳來,不傳來就別怪我把照片傳給所有人」等語,脅迫A女拍攝並傳送裸照或內衣照。
A女當時年僅約12、13歲,因擔心私密照外流,長期承受巨大心理壓力,甚至出現自殘念頭。她直到113年8月接受心理諮商時,才首次向心理師提及此事,後續被診斷出雙相情緒障礙症、憂鬱症、焦慮症等,仍需定期就醫。
B男否認持有任何A女私密照,辯稱當時只是「思慮不周的玩笑話」,且事隔多年,A女請求權早已超過法定時效。B男父母也連帶抗辯,認為A女早在103年對話中就曾表示「可能會自殘」,顯見當時已知受有損害,卻遲至114年3月才提告,已罹於2年主觀時效及10年客觀時效。
法官審理後認定,B男最後一次傳送脅迫訊息是在103年6月7日,距A女114年3月提告已將近11年,確實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的10年請求權時效。即使A女主張心理創傷屬「後遺症」、損害程度直到113年就醫才底定,但客觀時效是法律強制規定,不因此延長,因此B男依法可拒絕賠償。
此外,A女曾對B男提刑事告訴,檢察官指揮搜索B男住處並進行手機數位鑑識,結果顯示「查無任何與A女相關之性影像」。法官因此認定,B男現已未持有原告私密照,A女請求刪除及禁止散布的標的已不存在,此部分請求也無理由。
法官在判決中雖坦言,B男當年的行為確實對A女心理造成極大壓力,「核屬侵害人格權」,但礙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時效制度,以及客觀上已查無影像存在,只能駁回A女之訴。
A女主張B男父母當年未盡管教責任,甚至協助兒子脫責,但因B男的賠償責任已不成立,父母連帶責任也隨之消滅。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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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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