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目錄:房屋買賣後「房屋稅」分算眉角多房屋買賣申請優惠稅率有期限
一名在115年3月完成購屋的買方,因點交後收到納稅義務人仍為「賣方」的房屋稅單,差點幫忙繳清!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房屋稅2.0新制下,2月底為納稅基準日,若在此後才完成登記,當年度稅單應由賣方負責繳納,買方僅需就持有月份補貼稅額。此外,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1%稅率,買方須於隔年3月22日前自行提出申請,否則將錯失節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最新統計,113年房屋稅2.0實施後,規定每年2月底為判定基準日。這意味著即使3月才完成過戶,當年度5月收到的稅單,其法律上的繳納義務人仍是原賣方。若新買方未察覺而先行繳納,恐在產權移轉初期就發生不必要的財務糾紛,甚至發生幫賣方多繳稅的情況,增加房市交易風險。
房屋買賣後「房屋稅」分算眉角多
個案中的買方在115年2月1日買房,3月15日完成過戶並於3月底點交,隨後在4月收到房屋稅單。然而,該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其實仍是賣方。此時承辦地政士發現,由於新制以2月底為基準,雖然新屋主是買方,但法律繳納義務仍在賣方身上。實務上曾發生地政士誤按舊制,要求賣方將9個月稅額補貼給買方,結果賣方又收到稅單,險些多繳一年稅金。
鄭文在指出,房屋稅核課期間是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在點交房屋時,雙方應計算持有比例,例如買方3月底點交,僅需負擔4月到6月的3個月稅額,並將此金額補貼給賣方,再由身為納稅義務人的賣方報繳整張稅單。即便賣方最後未繳,也不會影響新屋主未來的所有權移轉,買方只需確保下年度起的稅單正常報繳即可。
房屋買賣申請優惠稅率有期限
除了納稅人認定,稅率優惠更是省錢關鍵。若買方符合「全國單一住宅」條件,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且辦竣戶籍登記,可適用最低1%稅率。若為全國3戶內的自住使用,則適用1.2%稅率。其餘非自住則跳增至2%~4.8%不等。以上述3月交屋案件為例,因今年是賣方繳稅,稅率按賣方條件核課,但買方若想在明年享受1%低稅率,必須在116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鄭文在提醒,買方必須在規定期限前辦妥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若逾期則要再等一年才能適用優惠。許多首購族容易忽略3月22日這個關鍵斷點,導致即便符合自住條件,卻仍被課徵較高的非自住稅率。因此,點交房屋時除釐清稅費分算,更應確認戶籍遷入與稅率申請時間,才能在房屋稅2.0時代,精準達成法律與節稅的雙重保障。
2026/05/14 17:26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38502&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