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公司黃姓總經理和林姓員工因違法接應大陸籍男子偷渡上岸,遭高雄地院依違反兩岸條例判刑。(資料照片)
高雄一家船務代理公司黃姓總經理,涉嫌夥同在港區從事補給維修的林姓男子,私下安排滯留港區貨輪的大陸籍代表李姓男子偷渡上岸,還藏匿數月,後因李男希望返回大陸,自行前往移民署自首才曝光;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10月、林男有期徒刑1年6月。
判決指出,黃男以船務代理為業,承攬坦尚尼亞籍貨輪「祥運輪」在台代理事務,大陸籍李男受香港船務公司委託,於民國112年9月在海上非法登上「祥運輪」擔任船東代表,負責監管貨物,隨船進入高雄港。然而李男並未被申報為正式船員,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入境,因此長期滯留於停泊在高雄港浮筒區的貨輪內,無法依正常程序上岸。
113年9月間,「祥運輪」因無法取得適航憑證,面臨拍賣及拆解,船員陸續下船;黃男明知李男身分不法,卻規畫以小船於夜間接駁上岸,隨後指示同夥林男駕駛私家車接應李男,將其載往旗津民宿藏匿,並維持李男生活,直到同年11月間,李男因無法忍受長期隱匿且渴望返鄉,主動向移民署高雄港隊自首全案才曝光。
審理期間,黃、林二人皆否認犯行,黃辯稱不知李男為非法入境,僅是協助安排住宿,林男則稱是聽從指示接送。但法官審酌林男證詞,坦言正常船員入境應在管制區安檢站辦理通行證,而非由海路接駁後在路邊上車,顯見2人瞭解李男是非法進入台灣。
高雄地院認為,黃男為公司負責人、林男則聽從指示參與,2人行為嚴重危害國境管理及國家安全,法治觀念淡薄,各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10月、林男有期徒刑1年6月,仍可上訴。
2026/05/12 12: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200223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