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男把房子賣給友人抵借款,銀行討不到280萬元,提告卻是吞下敗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家銀行追討債務,認為債務人欠下逾280萬元卡債與信貸後,竟火速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友人,質疑是「脫產躲債」,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買賣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房產交易屬有償買賣,銀行又無法證明雙方明知損害債權,判決銀行敗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男子阿勤(化名)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及小額信用貸款,因為長期未清償債務,銀行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連同信用卡欠款計算後,阿勤積欠本金280萬1455元,另須負擔利息。
銀行表示,多次催收無果後,查詢阿勤財產狀況時赫然發現,他竟於2025年房地產出售並移轉登記給女子阿寧(化名)。銀行認為,阿勤當時早已負債累累,明知欠款未清仍處分名下不動產,導致銀行債權難以受償,明顯有脫產之嫌,因此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
銀行主張,阿勤在移轉房產後,名下幾乎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筆交易顯然損害債權人權益,請求法院撤銷雙方買賣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阿寧塗銷過戶紀錄。
對此,阿勤與阿寧出庭抗辯指出,雙方確實存在金錢往來。阿勤因財務狀況不佳,曾向阿寧借款100萬元清償外債,之後再將房產出售給阿寧,並以買賣價款抵償借款,並非無償贈與或刻意脫產。兩人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及郵局匯款申請書作為證據。
法院審理指出,債務人若進行「有償交易」,債權人雖可主張撤銷,但必須證明債務人在交易時明知損害債權,且受讓人也知道此情況,才能成立撤銷要件。
法官認為,本案雙方已提出買賣契約及金流資料,可認定房產移轉具有對價關係,屬有償買賣行為。且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償借款,在社會交易上並非不合理行為。銀行雖質疑有脫產嫌疑,但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阿勤與阿寧交易當時,雙方均明知會損害銀行債權。
法院因此認定,銀行僅以推測方式,就主張阿勤與阿凝的交易無效,證據不足,撤銷權行使要件並未成立。因此,依法判決銀行敗訴,請求撤銷買賣及塗銷登記均遭駁回。
2026/05/11 10: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100112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