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重磅修法!性侵追訴期延後,性影像24小時內下架。(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衛福部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縮短移除性影像的時效、增訂被害人滿20歲之前,不能計入追訴期,且被害人有安置必要時,可以交付適當的親屬。衛福部並表示,考量實務上違法性影像網站經限制接取後,又轉換網域再度散布性影像,有加速限制接取的時效急迫性,因此預告30天後就會送行政院審查。
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司法權益,考量實務上尚有以招募、引誘手段而使兒童及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及拍攝、散布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未遂犯,有透過輔導教育以改正其行為避免再犯之必要,衛福部預告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這次修法,特別增訂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之前,不計入刑法第八十條所定追訴權期間。同時增訂追訴權時效之修正,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郭彩蓉表示,過去檢察官常發現,許多提告者想提告,卻發現已經過了時效,因為被害者年幼還懵懂,尤其犯案者常常是身邊信任的熟人,可能不會太粗暴,採漸進式手段性侵,長大後才意識到原來曾遭受到性侵,有的則是礙於權勢等,但成年後想要提告時,已經過了追訴期,對被害人的傷害非常大。
郭彩榕表示,很多被害人,要提告時才發現已過法律追訴時效,《刑法》已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已將追訴期調整為兒少成年、年滿20歲起算,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希望讓《兒剝條例》案件的法律時效拉齊,是這次最重要的修正重點,相信也符合許多民間團體的期待,以及他們所代表的被害人的聲音。
針對追訴期的計算方式,郭彩榕表示,《刑法》追訴期的年限可能和罪名有關,但至少不是從事發當下開始計算。例如事發在被害人15歲,而追訴期為6年,那起算時間就是從20歲往後推6年,到其26歲時截止,而不是從15歲開始算,21歲就期滿。
另外,也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縮短移除性影像時效,及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郭彩蓉表示,也就是現行已經執行,若發現可疑犯法網站,以電子郵件行文通知後就具有時效性,業者必須24小時內移除性犯罪影片。
且設有例外狀況,如果很確定該網站有三種情況,連通知都不用,就可以下架該平台影片,一、網路平台業者沒有聯絡方式,連電子送達都送不到時;二、網頁資料有顯而易見犯罪情節重大危急,例如:該網站全部都是偷拍來的影片;三、已要求封鎖網路又立刻改網址復活等。
衛福部表示,考量實務上有違法性影像網站經限制接取後,又轉換網域再度散布性影像情事,亟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速限制接取時效的急迫性,為利儘速完成修法作業,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皆定公告期間為30日,公告結束後進入法規會審議,並經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希望加快通過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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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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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26/05/10 17:5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10002252-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