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預防性質的自費疫苗,原則上不在可扣除範圍內。記者羅紹平/攝影
報稅季到了,不少家長除了讓孩子施打公費疫苗,也會自費接種腸病毒71型、RSV等疫苗,希望降低重症風險,不過,這類自費疫苗動輒上萬元,能否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入「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節稅,也成為許多家長關心的問題。對此,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解釋,原則上,自費疫苗不一定能列舉扣除,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因病治療」的必要醫療行為。
賦稅署官員解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主要是針對因疾病治療或生產所產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一般預防性質的自費疫苗,原則上不在可扣除範圍內。
不過,如果經醫師評估,因個人體質、特殊疾病或家族病史等因素,認定有施打必要,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證明與醫療行為相關,這類情況就有機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官員舉例,若民眾因家族病史、免疫功能較弱等特殊健康狀況,經醫師評估後建議施打特定疫苗,且有正式診斷證明與醫療評估文件,就可能符合列舉扣除要件;但若只是一般預防用途,即使支出金額高昂,也難以認列。
此外,台北國稅局也提醒,並非所有醫療收據都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必須同時符合兩大條件。第一,單據必須由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開立;第二,若已有保險給付部分,也不得重複申報扣除。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之所以設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主要是考量民眾因疾病或生產所產生的必要支出,屬於生活中難以避免的負擔,因此允許從所得中扣除,以減輕稅負。不過,由於醫療收據數量龐大,為避免浮濫申報,法令對於可認列院所資格設有明確限制。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想列報醫藥費扣除額,除了保留收據外,也應事先確認醫療院所是否符合資格;若涉及自費疫苗,更應保留醫師診斷證明與相關醫療評估文件,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民眾可先至衛福部國健署網站查詢「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名單」,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確認合格院所名單,降低報稅爭議。
2026/05/06 10:5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48478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