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養子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官認有欠公平,駁回聲請。(孫英哲攝)
彰化1名男子於民國80年間被一對夫妻共同收養,他在養父母相繼離世後,回到本生父母家居住,並因其本生父母希望他辦理終止收養,因此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全案彰化地院日前審結,法官認為聲請人出生不久就被收養,考量其與養父母間具有長年實質的養親子關係等情事,駁回其訴。
判決指出,聲請人出生不久後,即在80年5月間被一對夫妻共同收養。聲請人的養父母分別於86年、97年去世。
聲請人庭訊指稱,養父母相繼去世後,他回本生父母家居住,本生父母希望他可以辦理終止收養。
他在養母於86年間去世時,未繼承財產,養父於97年死亡時他雖未成年,但有繼承到一半的建物及土地,現土地已出賣,價金由他與另一繼承人共同取得,他分得108萬元。養父母的祭拜都是由他負責,如果未來終止收養,他仍會繼續祭拜。
法官審理指出,《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被收養人若已成年,於收養人死後,被收養人欲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酌是否顯失公平,必須綜合民情風俗及個案事實,並考量終止收養之正當性,以為判斷。
法官認為,聲請人出生不久即為養父母收養,扶養長大,其與養父母間具有長年實質之養親子關係。聲請人於收養期間,確已繼承養父之遺產,又聲請人仍持續祭拜養父母,顯見聲請人有與養父母在百年後仍有持續維繫收養關係之意思。
審酌上述,並權衡當初收養之目的,如聲請人基於繼承人身分取得遺產後,復終止與養父間收養關係,回歸原生家庭,顯有違當初收養之目的,也不合於一般社會之倫常與衡平,綜合以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於法未合,予以駁回。
2026/05/06 16: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0600344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