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跟老闆吵架被罵「滾」!他秒閃人沒再上班 法院認證「不算曠職」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勞資糾紛案,上海市一名經理因與上司爭執,被對方斥「滾」後隨即離開公司,之後沒再回到工作崗位,遭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一審法官認定曠職成立,駁回賠償請求;二審則指出公司未明確要求返崗、指令不清,員工並非故意曠工,最終改判公司違法解約,須賠償人民幣15萬9800元(約新台幣73.9萬元)。

綜合陸媒報導,丁力(化名)自2012年4月起進入上海某公司,擔任綜合管理部經理。2020年5月15日,他在公司內與負責人王某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王某怒斥「滾」,丁力隨即離開公司,之後未再返回工作崗位。至同年6月9日,公司以員工擅離職守且連續曠職為由,作出解僱決定。

對此,丁力主張自己並非主動曠職,而是因上司言語導致其誤解為被要求離職,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人民幣15萬9800元。然而,仲裁機構未支持其請求。丁力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確有爭執,但「滾」一詞並不足以證明公司明確要求丁力離開職位或解除勞動關係。在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公司辭退的情況下,丁力長期未到職上班,已構成曠工。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駁回丁力的賠償請求。

案經上訴,二審法院進一步調查後作出不同認定。法院指出,在丁力離開公司後,用人單位並未積極通知其返回崗位,也未就其缺勤情況及時作出處理。即便在5月22日公司委託代理人與丁力溝通時,亦未明確要求其恢復工作。

此外,5月29日丁力曾與妻子前往公司,主動表達返崗意願,但公司負責人僅回應「回去等通知」,未對是否恢復工作作出明確指示。二審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丁力未能繼續提供勞動,主要源於公司指令不明確,而非主觀故意曠工。

法院進一步指出,用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應對員工的工作安排給予清晰指示,避免因溝通不當引發誤解。本案中,公司未能履行相應管理責任,卻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需向丁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98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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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33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826970&utm_campaign=viewall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