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函請台北市地政局於10月14日前往金石山莊和隔壁金石別莊勘驗佔用土地,相關人員商討丈量作業。(資料照片/翁靖祐攝)
台北市文山區金石山莊別墅社區,擁有獨立的庭院與車庫,環境優美但離塵不離城,吸引前大法官詹森林、以及企業併購大王盧明光等政商名流居住,不料社區游泳池及籃球場竟佔用了張氏姊妹土地296坪長達30年,遭提告求償,一審台北地院判決張姓姊妹獲償共629萬8543元,管委會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管委會沒有佔用,但雖有權使用土地,但應自行負擔地價稅,判決管委會需給付張姓姊妹代支付的稅金297萬3708元。可上訴。
高院認為,游泳池、球場於金石山莊79年完工、80年取得使用執照時已設置在土地上,依張男簽訂之合建契約、幸林公司與金石山莊社區房地買受人簽訂之房屋買賣契約,均有游泳池、球場公共設施之記載,且張將其依合建契約分得之部分房地委由幸林公司合併銷售,足認其同意提供土地興建系爭游泳池、球場,且依合建契約目的,幸林公司興建完成後仍有權繼續占有土地,張姓姊妹是繼承人,自應受合建契約拘束,不得向金石山莊社區區權人請求給付占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高院表示,金石山莊社區區權人雖有權使用土地,但應自行負擔地價稅,且另金石山莊因內部爭議而未開放使用游泳池、球場,與張無涉,管委會不得以此為由拒付張多年來代為支付土地的地價稅,81年至99年代支付之地價稅已罹於15年時效,其餘100年至114年代支付之地價稅本息,管委會需給付。
2026/08/12 11:5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200214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