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父逝6天被偽造簽名提光存款 女兒氣炸怒告親媽討錢

父逝6天被偽造簽名提光存款,女兒氣炸怒告親媽討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阿芳在前夫阿忠過世之後,明知唯一法定繼承人是兩人的女兒小涵(均化名),卻在未經同意之下,持阿忠存摺及印章,連續3次前往農會辦理提款,並冒用亡夫名義填寫取款憑條,成功提領共119萬元,事後遭到女兒發現憤而向法院提告。

判決指出,阿忠於民國113年過世,依法由女兒小涵成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然而,身為前妻的阿芳明知自己未獲女兒授權,也沒有權利處分亡夫遺產,仍持阿忠的存摺及印章,3次前往農會辦理提款。

她在臨櫃時冒用阿忠的名義填寫取款憑條,再交由不知情的農會員工辦理,致使承辦人員誤以為提款程序合法,陸續交付現金,最終共提領119萬元。

案件曝光後,小涵委託律師提出告訴。檢警調查發現,阿芳未經繼承人同意便處分遺產,且於提款時冒用阿忠名義填寫文件,不僅涉及偽造私文書,也使農會員工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

法院指出,檢方雖僅起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阿芳的行為同時符合詐欺取財構成要件,兩罪屬於想像競合,依法從較重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審理期間,阿芳坦承犯行,並表示提領的部分款項已用於支付前夫喪葬費用,也提出相關單據佐證。法院審酌她過去沒有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認罪態度尚可;但考量她未與女兒達成和解,也尚未賠償全部損失,對繼承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量處有期徒刑6月,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法官指出,阿芳透過不法方式取得119萬元,依法屬犯罪所得,即使款項未被扣押,仍應依法宣告沒收;若全部或部分無法沒收,則須追徵相當金額。法院也說明,本案所使用的是阿忠生前真正印章,而非偽造印章,因此依法不屬於應沒收的偽造印文;至於提款存摺已可透過掛失補辦避免再遭使用,也無另行沒收必要。

2026/08/10 14: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111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