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吳乃仁欠台糖1.7億因病獲釋!爆豪車接送健身 法界:可再抓回去

吳乃仁欠台糖1.7億因病獲釋!爆豪車接送健身,法界:可再抓回去。(中時資料照)

因台糖售地案積欠台糖約1.7億元的民進黨新系大老吳乃仁,今(2026)年6月遭追討欠款。吳男6月3日遭拘未果,6月11日自行到案,法院裁定管收後,因健康因素僅管收12天獲釋。近日民眾爆料,吳男在遭拘提未到案期間及獲釋後,都搭豪車到北市大安區健身房運動,引發質疑健康狀況是否已達停止管收。

根據爆料內容,吳男在6月4日至8日,雖處於拘提未果的狀態,仍被目擊由豪車接送前往台北市大安區一家健身房運動;而在他稱罹患嚴重「帕金森氏症」,因健康因素停止管收後,也持續有規律前往健身。消息曝光後,引發各界關注,外界質疑,若身體狀況足以從事健身等較高強度運動,是否仍符合因疾病停止管收的法定條件。

對此,法界人士指出,《行政執行法》對停止管收設有明確且嚴格的限制,並非義務人主張身體不適即可獲釋。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僅有包括生計難以維持、懷胎,或「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等法定情形,法院才得裁定停止管收。若義務人在停止管收後,身體狀況已恢復正常,甚至能從事健身等體能活動,代表原先停止管收的重要原因可能已不存在。

法界人士表示,若主管機關蒐集到相關客觀事證,例如監視器畫面、照片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健康狀況已改善,即可依法律規定重新向法院聲請管收,以維護行政執行制度的公信力。

民進黨新系大老吳乃仁於拘提不到期間,被民眾發現6月8日前往台北市大安區一家健身中心健身,並有司機駕駛豪車接送。(讀者提供)

法律人士分析,《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2項明定,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再次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以一次為限,期間最長可達3個月。換言之,若原本因重大疾病停止管收,但後續客觀事證顯示身體狀況良好,主管機關可依法提出新的證據,再度向法院聲請管收,避免義務人藉健康因素規避行政執行。

除了是否重新管收外,法界也指出,若日後查明當初停止管收所依據的診斷證明內容與實際健康狀況有重大落差,甚至涉及不實醫療證明或虛偽陳述,不排除衍生刑事責任。

法界人士表示,若有人以虛偽診斷證明或不實陳述,使行政機關或法院作成停止管收決定,可能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等相關罪責,檢警機關得依職權或告發展開調查,釐清是否涉及不法。

法界建議,主管機關除應積極查證義務人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停止管收要件外,也應持續清查名下財產、依法進行查封、拍賣及其他強制執行程序,必要時重新聲請管收,以確保國家債權獲得落實,避免公法債權流失,維護司法公信力與社會公平正義。

2026/08/05 13: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262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