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男子藥妝店偷益生菌,法官認為減刑仍嫌過重,判決免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1名失智男子,民國114年在藥妝店偷了總值1219元的益生菌、養命酒,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他已賠錢,還另加賠2萬4100元給店家,且他罹患失智症,呈現記憶障礙,認知功能退化,所犯竊盜罪減刑後仍嫌過重,特別依刑法61條「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規定,判決免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該名男子民國114年10月19日在北市一家藥妝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販售之善存三效順暢益生菌粉末顆粒1盒(價值899元)、藥用養命酒1瓶(320元),得手後藏放入其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逕行逃逸,並搭乘捷運離去,店長發現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法官卓育璇審理後認為,男子所竊取的物品總市價為1219元,他非但已照價給付店家,並另給付賠償金2萬4100元,且他罹患失智症,呈現記憶障礙,認知功能退化。
法官審酌他竊取之財物價值並非高昂,且犯後除坦承認罪外,亦積極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復考量他身心狀況,堪認被本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若對他量處最低之罰金刑,對被告之身心及經濟狀況無異雪上加霜。
法官認定,綜合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或修復性司法之角度,認縱依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酌減其刑後,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免除其刑,避免不符比例原則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一般人情事理,以昭衡平。
2026/07/16 14:4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295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