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早就答應給我」卻沒有證據,妹妹吞千萬遺產必須全部吐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過世後,名下留下約1427萬元存款,3名子女因遺產分配問題爆發爭議,其中妹妹在母親過世半年後,持家人印章將帳戶結清,除各匯150萬元給兩名哥哥外,其餘約1079萬元全數轉入自己帳戶,聲稱是依父母生前意思辦理。不過兩名哥哥否認曾同意,提告要求返還。
判決指出,過世的母親留下兩個銀行帳戶,共約1427萬元存款,依法由丈夫及3名子女共同繼承。事後,父親同意將自己可分得的部分中,各提撥150萬元給兩名兒子,其餘48萬餘元由女兒取得,這部分並無爭議。
然而,扣除上述金額後,仍剩下1079萬7931元存款。兩名哥哥主張,這筆錢從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妹妹卻於107年7月持全家印章到銀行辦理結清,再把餘額全部匯入自己帳戶,已侵害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因此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返還。
妹妹則辯稱,她只是依照父親指示辦理,父母生前早已考量兩名哥哥曾獲得房產、保險等資助,自己反而沒有,因此決定把剩餘存款留給她作為購屋及償還房貸之用。她並指出,兩名哥哥當初收到150萬元後沒有異議,如今反悔提告並不合理。
此外,妹妹表示,哥哥曾對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但檢方已作成不起訴處分,再議遭駁回,自訴案件也遭法院判決不受理,足見她辦理提款並無違法。
不過,法官認為,刑事不起訴僅代表無法證明有偽造文書犯罪,並不等同於民事上已完成合法遺產分割。依照民法規定,遺產在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要變更分配方式,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不論以書面、口頭或事後追認均可,但仍須提出具體證據。
法院指出,家人先前確實曾針對母親留下的不動產簽署書面遺產分割協議,因此能完成繼承登記;反觀本案爭議的千萬元存款,妹妹卻始終無法提出任何協議書、錄音、訊息或其他客觀證據,證明所有繼承人同意由她單獨取得。
法官也表示,即使妹妹持有哥哥印章辦理提款,也只能證明哥哥授權她代辦銀行結清手續,不能直接推論哥哥同意放棄自己對1079萬元存款的繼承權。
至於妹妹主張父母生前曾提供哥哥購屋資金及保險,因此剩餘存款屬補償安排,法院認為,相關財產並非母親死亡時遺產的一部分,也沒有任何書面證明父母曾要求日後應於遺產中扣抵,難以作為認定依據。
法院認定,妹妹未能證明千萬元存款已完成合法分割,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依不當得利規定,判決須返還1079萬7931元,給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
2026/07/16 12: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138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