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公文遲到,法院對性侵犯不甩強制治療判決無罪。(本報資料照)
陳姓男子犯妨害性自主罪判刑確定,卻未依規定到醫院接受強制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遭嘉義市政府裁罰1萬元並限期履行,但陳男仍不甩,市府提告陳男涉嫌同罪屆期未履行法定處遇,法官審理後卻是市府公文比限期履行日期「晚到5天」,判決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新竹地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自民國114年4月間開始易服社會勞動,嘉義市政府依法評估陳男必須治療輔導。
嘉市府陸續於114年5月12日、6月11日,以寄發公文及親自交付等方式,通知陳男依公文指定時間到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但陳男均未到。
市府於114年7月24日依法對陳男裁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並命令陳男必須在「7月25日晚間7時」前往醫院接受治療與輔導。但陳男仍不履行,市府提告陳男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法官審理,嘉義市政府這份要求陳男「7月25日」報到的裁處書,竟遲至「7月30日」才送達陳男手中,也就是說,陳男收到公文時,限期履行日期早就已經過了5天。
法官認為,陳男在7月25日履行屆期日當天根本還沒收到限期履行的通知,當然不可能遵守此行政命令,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屆期仍不履行」的刑事處罰構成要件不符。判決陳男無罪。
2026/07/16 11:2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600214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