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苗栗縣/苗栗33歲吳姓女子因離婚與監護爭議情緒低落,於114年4月悶殺10歲兒子與2歲女兒,法院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合併30年徒刑。(呂麗甄攝)
苗栗縣一名吳姓女子因與現任丈夫協商離婚及子女監護問題期間發生衝突,情緒長期低落,於民國114年4月先後以枕頭悶死10歲兒子及2歲女兒,並於犯後自殘獲救。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構成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分別判處徒刑,合併應執行3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審理指出,吳女106年與前夫離婚後獨自扶養兒子,113年再婚並生下一女。114年2月起,因與現任丈夫討論離婚及監護權安排多次發生爭執,家庭關係緊張,情緒陷入低潮。4月清明連假期間,2名子女由父親安排至祖父母家短住,未與吳女同住;連假結束後,吳女僅先接回10歲兒子,2歲女兒仍未返家。
同年4月7日清晨,吳女趁兒子熟睡時,以枕頭悶住口鼻致其窒息死亡,隨後前往保母處接回女兒返家,再以相同方式加害致死。犯後,吳女持刀自殘,經送醫急救後倖存。
合議庭審理認定,吳女行為時無精神障礙或辨識、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情形,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免責任規定;另認為其並非無求助管道,且2名幼童均有其他家屬可照顧,卻因情緒失控及報復心態剝奪子女生命,犯罪情節重大,客觀上不符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要件。
判決書指出,吳女雖無前科,且審理期間曾與部分被害方達成和解,但其身為母親卻違反重大保護義務,造成2名兒童死亡,對家屬及社會造成無法回復之重大傷痛。
合議庭綜合罪刑相當原則及社會復歸可能性,認為透過長期監禁及輔導仍具矯正可能,尚無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最終就兩罪分別判處19年及18年10月徒刑,定應執行刑3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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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2:4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200269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