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老公過世!外籍配偶回鄉賣掉結婚金飾 台灣大伯求償80萬元

黃金飾品經常被用來當作結禮聘禮。 (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盧姓男子在其弟弟過世後,聲稱其弟弟迎娶越南籍弟媳時的結婚金飾,是他暫時出借給弟弟充場面用,其弟媳竟將該批黃金帶回越南變賣,遂對其弟媳提起損害賠償告訴,求償80萬元。一審法官審理認為盧男雖稱可提出銀樓保單,但仍不足以證明其為該批黃金所有人,在無其他事證下,判決盧男敗訴。

原告庭訊主張,他於民國84年間,為結婚所需,以新臺幣80萬元購買黃金加工的項鍊、首飾、戒指、耳環等(合計約6兩),後來便一直放在母親那保管,原因是其母親過去的生長環境讓她窮怕了,若不把該批黃金放在身邊,母親會沒有安全感。

原告指稱,直至他的弟弟於109年2月到越南相親娶被告阮姓女子為妻,他代表家長身分,才發現弟弟拿取該批黃金作為聘禮贈予弟媳阮女,他隨即告知弟弟及弟媳該批黃金是他的,要求弟弟與弟媳等迎娶完畢需返還。

原告不滿事後弟弟拒不返還黃金,還發現其弟媳竟於其弟弟死亡(114年11月)之前,就已經在113年4月間持該批黃金,在越南以不詳價格出售,因此向弟媳提告,應賠付他購買該批黃金共80萬元的損害。

被告阮女庭訊說,據其丈夫生前說法,該批黃金是其婆婆買給丈夫結婚用的,而迎娶時,就已把該批黃金贈與她,當作聘禮,所有權人就是她。況且原告應先證明其對系爭黃金有所有權,光憑銀樓保單,仍不足證明系爭黃金係原告所有。

法官審理認為,既然原告其為該批黃金所有人,但為何在其弟與被告婚禮結束後,未迅予討回系爭黃金?自其弟於109年2月結婚至114年11月死亡,此期間共5年餘,未見原告有何積極行為,若其弟與被告真知該批黃金只是借用在迎娶時充場面,原告早可在婚禮後大方索回,又何需隱忍退讓、怕傷兄弟和氣?

法官指出,原告縱然稱可提出銀樓保單,但充其量亦僅能證明系爭黃金「於何年月日,出自於哪一家銀樓」、「系爭黃金之重量、品名」等資料,而黃金(動產),極易流通轉手,無法據此持有銀樓保單,反推原告即為系爭黃金所有人,實難認定原告主張係屬真實,駁回其訴。

2026/07/0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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