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日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法重點分為三大項:回歸以實際工作表現為其主要考評核心;減少考績等次及建構與陞遷連結的獎優汰劣制度;配合考績等次的減少,調整考績升等的條件。盼解決現行考績考列甲等75%上限比率造成的爭議。
考試院書面報告表示,此次修法,首先強調讓公務人員考績真正回歸以「實際工作表現」為考量,將考績內涵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二大範疇。
工作考績即以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為其評價核心,同時包含對公務人員平常的工作表現所辦理的平時考核獎懲。另外,因公務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且考量社會對其行為應有的分際有一定期待,所以也將公務人員違反服務紀律時所為的服務懲處,一併納入考量。
其次,修法也減少考績等次及建構,與陞遷連結的獎優汰劣制度。現行考績等次分為甲、乙、丙及丁四個等次,其中甲、乙等屬表現良好、稱職,原則上分別給與獎金一個月、半個月。但因近年來對甲等設有比率上限之實務運作方式,導致乙等被誤解為表現不佳,甚至有輪流考列乙等諸多疑義。
此次修法將考績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個等次,同時明定優秀、未達良好等次的具體事由,讓未來主管考核時,有更為具體化的標準可資適用及依循,至於良好等次則不設比率限制。
修法也增訂「年終考績」考列優秀等次且符合特定要件者,得優先列入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讓考績的效果能與陞遷有一定的連結;同時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提供其相關改善或退場機制,以貫徹考績獎優汰劣的目的。
第三,配合考績等次的減少,調整考績升等的條件。現行公務人員要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須具備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的條件。
此次修法,因良好等次是反映公務人員符合預期的表現結果,即相當於現行甲等、乙等等次的考評,且因未來「優秀」與「未達良好」均需符合法定的具體事由,才能考列該等等次,可預期未來機關內多數人員可能考列「良好」等次。
所以此次修法配合將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條件,改以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均考列良好以上者。至於考列未達良好者,因其工作表現有明顯的改善空間,自不宜將其列入考績升等的條件考量。
考試院說明,此次考績法修正草案,強調以回歸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為其考核或評價的核心、解決現行考績考列甲等75%上限比率所形成的實務執行爭議、讓考績制度與陞遷有效連結。
2026/07/01 11:0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59956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