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國小葉姓男教師,因利用導師權勢,強制猥褻並拍攝3名班上男童下體,高雄地院日前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某國小校園傳出狼師連續犯案。曾先後在兩個縣市任教的男子,利用學生對其高度信任,將學童單獨留在教室,假借「檢查下體清潔」或「衛教」之名,陸續強迫3名年僅11歲的男童脫下內外褲供其觀看、拍照。高雄地方法院依引誘、違反意願拍攝兒童性影像及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合併判處狼師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狼師於民國106年間在某縣市的國小擔任代班導師,隨後於107年轉任高雄某國小任教。107年5月還在前個縣市任教時,他先在教室內趁學童單獨一人時,以檢查清潔為由引誘其脫褲並持相機拍攝下體。未料狼師轉任高雄後惡行不改,於112年10月至11月間,再度於體育課及自然課時間,將班上學童小裕和小華(均化名)分別單獨留在教室內再行猥褻。
2名學童雖當時口頭表示「不要」明確拒絕,狼師竟利用平日師生感情融洽、私下約定「父子相稱」的扭曲關係,厲聲質問「我是你的誰?」逼迫學童回答「爸爸」,以此施加心理與情感壓力,強行壓制男童的性自主權,2度對小裕、小華實施猥褻,甚至持相機拍攝小華的下體性影像。
全案因2童的家長驚覺孩子異樣後報警,警方持搜索票到狼師家中,查扣關鍵記憶卡,狼師隨後主動交付犯罪用的相機。法院審理時,狼師雖坦承拍攝與觀看客觀事實,卻矢口否認強迫,辯稱是因為學生反應割包皮手術疼痛或為了教導正確清潔,2學童皆是「自願同意」。
但合議庭法官打臉狼師,怒斥其身為教育者,明知學童僅11歲、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彼此具高強度上下服從的師生關係,竟明目張膽在教室內,以權勢與偽善的「父親」名義施壓,嚴重妨害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
狼師與小裕、小華家長各以15萬元達成和解並全數賠付完畢,而前個任教的縣市學童家長則不再追究,雄院法官依狼師所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強制猥褻等三項罪行判刑,合併定應執行刑4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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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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