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病榻前盡孝到最後一刻,妹妹罹癌無力顧老母!男子求回本家,法院裁定准許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幼年時因伯父膝下無子,被家族安排出養成為伯父的養子,數十年來維持收養關係。不過,隨著養父去年過世,加上高齡生母亟需照顧,男子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希望回歸原生家庭。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生前已善盡照顧養父責任,且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情形,裁定准許終止收養關係。
根據判決指出,男子阿銘(化名)自幼被伯父收養。由於伯父一生未婚、沒有親生子女,因此將阿銘收為養子。雖然法律上形成收養關係,但阿銘與生母一家人多年來仍共同生活,親情往來未曾中斷。而養父已於2024年辭世,阿銘希望能回歸本家身分,未來專心照顧年邁母親。
法院調查發現,阿銘的生母證稱,當年因阿銘的伯父沒有子女,才同意將兒子阿銘出養。即使完成收養程序後,阿銘仍與養父及原生家庭同住,彼此維持密切互動。她也明確表示同意兒子終止收養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養父過世後,阿銘已依法繼承相關遺產,其中包括不動產。不過法院認為,是否繼承遺產並非判斷終止收養是否公平的唯一標準。
法官指出,養父晚年長期臥病在床期間,阿銘始終陪伴照料,不僅負責住院事宜,也承擔相關醫療費用,可見其已盡到養子應有的照顧義務與親情責任。換言之,阿銘並非在取得遺產後即與養父切割關係,而是在養父生前已善盡扶養與照護責任。
此外,法院也考量阿銘的妹妹罹患肺癌,已無法繼續照顧高齡76歲的母親。現階段生母確有生活照顧與扶養需求,而阿銘作為長子,回歸原生家庭後更能依法履行對母親的扶養責任。
法官綜合衡量阿銘終止收養的動機、養父生前所受照顧情形,以及對原生家庭的實際需求後認為,本案並無顯失公平情況,也不會損及已故養父權益,因此符合《民法》規定。因此,法院裁定,准許阿銘與已故養父間的收養關係終止。
2026/06/08 10: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800097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