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花蓮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 貪汙無罪、洩密判9月定讞

花蓮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 貪汙無罪、洩密判刑9月定讞(中時資料照片)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遭檢方起訴指控,民國108年在「棒球場整建案」及「鯉魚潭訓練基地案」採購案中洩密與收賄,一審李貪汙罪重判10年6月徒刑、洩密罪判刑6月,但二審認定,李裕仁並沒有分得「白手套」的錢,李也沒有暗示廠商必須付錢給白手套協助拿到標案,因為無法證明收賄改判無罪,依洩密兩罪共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本案檢方起訴有兩部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及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李裕仁108年擔任教育處處長,因而知悉棒球場設計案即將辦理招標之時間,李裕仁因與相識多年之陳金源間之私誼,竟告知擔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使陳金源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花蓮縣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部分,李裕仁使用通訊軟體傳送檔案給陳金源,並詳細告知經費調整等事項,使陳金源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李裕以電話向陳金源暗示要求賄賂才會幫忙得標之意,後來參與的廠商將賄賂款2萬元交付汪錦德收受,賄賂款4萬元交付陳金源收受,賄賂款2萬1500元匯予陳金源交付汪錦德收受,因遭偵辦後廠商未再繼續給付賄賂款。

一審將李裕仁依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6月,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李的友人陳金源收受賄賂罪各被判刑7年、7年2月,洩密罪各判4月。

但二審認為,李裕仁並沒有分得汪錦德收到的錢,因為廠商表示得標後如果請款等部分有問題要拜託汪錦德幫忙,所以才會給汪錦德錢,李裕仁也沒有向陳金源暗示,必須付錢給汪錦德以便請他幫忙拿到標案,無法證明收賄改判無罪。但李及汪、陳各依洩密罪判處月5到9月不等徒刑,都可以易罰金,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6/06/05 11:1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500202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