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人妻阿芳(化名)與丈夫阿宗(化名)婚後不到半年,竟與婚前在交友軟體認識的「好閨蜜」阿珠(化名)舊情復燃,不只每天熱線、單獨約會,甚至還發生多次親吻與性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人妻阿芳(化名)與丈夫阿宗(化名)婚後不到半年,竟與婚前在交友軟體認識的「好閨蜜」阿珠(化名)舊情復燃,不只每天熱線、單獨約會,甚至還發生多次親吻與性關係,綠帽夫抓包後氣炸提告,求償5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閨蜜」確實侵害配偶權,判賠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宗與阿芳於111年7月5日結婚,婚後生活原本平靜,沒想到同年12月,阿芳竟與婚前在交友軟體認識的女子阿珠「再度連上線」。阿宗指控,阿珠明知阿芳已婚,兩人卻頻繁通話、互傳曖昧訊息,還多次單獨見面、在阿珠家中共進晚餐,甚至一起過節、送禮,誇張的是,兩人竟還發生接吻與性行為。
阿宗痛訴,當初會與阿芳結婚,阿珠甚至還參了一腳,如今卻回頭介入婚姻,讓他身心飽受煎熬,憤而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阿珠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不過阿珠矢口否認,還質疑阿宗提出的對話錄音「沒有證據能力」,主張是在她精神不濟的情況下被「誘導」說出的。
法官勘驗錄音內容發現,阿芳明確對阿珠說:「我們兩個上床是實情」、「你沒辦法否認我們有上床」,阿珠則回應:「那是你要求我才做的」、「是你哀求我,我才答應的」,甚至反問阿芳:「如果你跟阿宗在性這一塊非常圓滿,我撩得動你嗎?」對話內容露骨,兩人關係顯然已經超越一般朋友分際。
針對證據能力問題,法官則認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被害人舉證極為困難,且錄音並非以強暴、脅迫等侵害人格權的嚴重手段取得,權衡後認定具備證據能力。
法官進一步指出,阿珠在對話中也多次提到,她知道阿芳已婚,甚至曾看過啊芳的身分證,卻仍與阿芳發生親吻與性行為,已嚴重破壞阿宗與阿芳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屬於故意侵害阿宗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至於阿宗主張的每天聊天、單獨共進晚餐、送禮、共度情人節等行為,法官認為尚難認定已達侵害配偶權的程度,因此僅就接吻及性行為部分判賠。
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新竹地院日前判決阿珠應賠償阿宗15萬元。全案可上訴。
2026/06/05 05:2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60500003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