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此案為台新銀分行聯繫客戶時,客戶發現餘額短少,發現前張姓理專利用高齡客戶的信任,於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間,透過掉包提款卡、替客戶代買保單等方式,合計挪用2位客戶款項共157萬元。
王允中指出,金管會2025年初對台新銀辦理金檢時,發現台新銀在2024年1月、2025年3月內部查察後,主因台新銀認為損失金額不高、且已與客戶達成和解而決定不通報,然通報原則並非以絕對金額為要件,此案已影響銀行聲譽。
同時,金管會認為台新銀處理此案過程中,有未確實對客戶辦理資產核對作業、未就案關理專不當行為深入瞭解發生原因及研議加強控管措施等缺失,顯示未完善建立及確實執行內控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對此依違反銀行法裁罰1400萬元。
同時,金管會依銀行法規定,停止台新銀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業務1個月,需經認可改善後才能重新辦理,同時依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張員、檢討法遵主管責任,並全面清查是否有其他類似未通報情事,且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26億元。
2026/05/27 08:2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27001080-26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