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變仇人!前男友霸房11年不搬,「借名登記說」遭打臉,法院判決男方須全面搬離並賠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昔日情侶分手後爆發房產糾紛,女方控訴前男友長期占用其名下房屋不搬,甚至堆放私人雜物拒不清空,憤而提告請求返還房屋並追討不當得利。男方則反擊主張房屋實為「借名登記」,自己才是真正出資人與所有權人。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男方須全面搬離並賠償逾16萬元,占用期間還得按月給付補償金。
判決揭露,婦人小情與男子阿榮(均化名)在2007年至2014年交往並同居,該房屋於2008年由小晴出面簽約購買,並登記於其名下。雙方分手後,阿榮雖未再居住,卻仍將大量個人物品堆置屋內,經小晴多次要求搬離未果,最終提起訴訟。
小晴主張,阿榮無權占用房屋,應將屋內物品全數清空並返還房屋,並追討過去5年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69萬元,以及後續每月1萬1500元的占用補償。
阿榮辯稱,當初因自身債務問題無法貸款,才借用小晴的名義購屋,實際上頭期款與房貸皆由自己負擔,甚至連母親也提供土地作為擔保,雙方屬於「借名登記」的關係,自己才是實質所有權人。
然而法院調查發現,房屋買賣契約確由小晴簽訂,且歷年貸款繳納紀錄顯示,資金主要由小晴帳戶支付,累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至於阿榮所稱借名登記,未能提出任何書面契約或具體證據佐證,僅憑口頭主張與部分金流資料,難以證明雙方確有借名合意。
法官指出,男女交往期間共同分擔生活開銷或資金流動,並不罕見,難以直接認定為借名登記。尤其阿榮自述薪資長期交由小晴統一管理,用於家庭支出與貸款,更與其主張「實際出資人」說法矛盾。
因此,法院認定,阿榮無法證明其對房屋有合法占有權源,屬於無權占用。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小晴得請求返還房屋,判決阿榮須將整棟房屋騰空遷讓。在金錢部分,法院認為無權占用房屋,等同獲取租金利益,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審酌房屋地段、屋齡、交通條件及周邊行情,並依土地與建物申報價額計算,認定過去5年不當得利為16萬1179元,遠低於小晴請求金額。此外,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為止,阿榮仍須按月給付2644元補償金,並就既有金額支付年息5%的遲延利息。
2026/05/09 13: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50900096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