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婦人向其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判決游婦勝訴。(孫英哲攝)
彰化縣1名游姓婦人與丈夫購買1塊農牧用地,因法令規定,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具自耕農身分的兒子名下,不料其子將該土地抵押貸款100萬元,並因未償還貸款,土地險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逼得游婦代子償還債務,才保住土地,事後游婦也對兒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獲賠75萬元。
游婦提告指出,她與丈夫於民國78年間購買彰化縣田中鎮1塊農牧用地,因受限於當時之法令限制,借名登記在其具有自耕農身分的長子名下,實際上該地仍由她與丈夫收益管理,且土地權狀正本仍由她保管。
詎料,她的長子明知該筆土地的土地權狀正本未遺失,竟違反借名登記之約定,先於113年7月23日前往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出具不慎滅失系爭土地權狀之切結書,致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補發系爭土地權狀予被告。
之後再於113年9月6日及10月14日,持補發的土地權狀,接續設定計100萬元的抵押權給債權人賴姓男子,辦理抵押借款。
在游婦長子未如期清償上開債務下,賴男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該地,游婦迫不得已替其子向賴男支付75萬元,以還清借款,保住土地及塗銷抵押權設定。
游婦因其子的行為造成財產上損害,先是對其子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並獲勝訴確定,再對其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法官審理指出,經該院調閱上開刑事、執行案卷核實無誤,並為被告當庭自認,堪信原告所述為真正。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沒錢可還!」游婦兒子稱,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當時抵押該筆土地,是為了把錢借出來與朋友合夥做生意,但都虧損。現在沒有錢可以還,獨自生活在外,生活困難。
2026/08/12 11: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200193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