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強驚覺妻子與公司主管阿明(化名)互動親密,不僅多次出遊、當眾摟抱親吻,甚至互傳鹹濕對話,尺度之大令人咋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夫阿強(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婚姻觸礁,阿強驚覺妻子與公司主管阿明(化名)互動親密,不僅多次出遊、當眾摟抱親吻,甚至互傳鹹濕對話,尺度之大令人咋舌。阿強氣炸提告求償60萬元,沒想到法院一紙判決,竟因離婚協議書上「這一句」,讓偷吃妻子全身而退,阿明僅須賠償20萬。可上訴。
據了解,原告阿強與妻子阿芳結婚多年,卻發現妻子與頂頭上司阿明過從甚密。從蒐證畫面可見,兩人於114年5月起頻繁出遊,不僅當眾接吻、相擁,阿芳甚至傳送裸露照片給阿明,對話內容更充斥「接吻後感受」、「性交後心得」等露骨詞句,讓人看了臉紅心跳。
阿強為揪出真相,趁妻子入睡時「神不知鬼不覺」翻拍手機對話,卻遭被告質疑違法取證、侵犯隱私。然而士林地院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行為本質上具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極為困難,且阿強是以平和手段取得,權衡後認定這些「鐵證」具有證據能力,狠狠打臉被告抗辯。
面對官司,阿明辯稱,自己是公司主管,基於職責關心阿芳的婚姻狀況,直到阿芳聲稱「已重回自由之身」,才確信她已離婚並開始交往,強調自己「不知對方有老公」、無侵害配偶權故意。
但法官檢視兩人對話紀錄發現,114年6月14日至15日間,阿芳向阿明告急:「老公(原告)發現我出軌了,已經在跟我談!」阿明非但沒有驚訝,反而淡定回覆「不需慌張、好好處理」、「我願面對後續法律問題」,甚至「指導」阿芳如何應對離婚事宜。法官當場打臉:「若確信對方已離婚,豈會如此反應?」認定阿明明知阿芳有配偶仍執意交往,惡意滿滿。
全案最戲劇性的轉折在於,阿強與阿芳在114年6月30日登記離婚時,協議書第三條白紙黑字載明:「男方(原告)同意不再追究女方(阿芳)外遇侵害配偶權之行為的法律責任。」士林地院認定此為有效的債務免除,阿芳直接「安全下莊」,一毛錢都不用賠。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認定兩人親密交往行為已嚴重破壞夫妻間維繫婚姻的基礎與信賴,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原求償60萬元過高,酌減為40萬元。但因原告已對阿芳免除債務,阿明僅需負擔自己應分擔的半數20萬元。全案可上訴。
2026/08/12 05: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200001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