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張男催討債務,異想天開把牙線棒直接插在門鈴感應處,讓門鈴響到過熱燒壞,法官判拘役40日,或罰金4萬元換免關。(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中一位張姓男子前年與友人前往一處民宅催討債務,連按多次門鈴都無人回應,他竟異想天開,把牙線棒直接插在門鈴感應處,硬讓門鈴持續作響,最後整組設備因過熱燒毀。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張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加上屬累犯,判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是同案羅姓男子友人,羅男當時受人委託,向王姓男子催討債務,民國112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張男與羅男、許姓男子一同前往王男及其兒子住處討債。
一行人抵達後,不斷按壓住處門鈴,但屋內始終沒有人回應。張男眼見「按了也沒人理」,竟直接拿出牙線棒,插進門鈴感應處,讓門鈴持續不斷作響。門鈴長時間運作後最終過熱燒毀,再也無法正常使用,屋主事後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追查後,112年5月1日持搜索票及拘票拘提相關人等到案,張男起初否認故意毀損,辯稱只是按了幾下,門鈴外殼就掉落,還聲稱事後曾買新門鈴賠償,不過案件進入法院後,他改口坦承犯行。
法院認為,張男為討債上門,卻因無人應門就拿牙線棒卡住門鈴感應處,造成設備不斷作響、最終燒毀,已明確構成毀損他人物品罪。
法官另查出,張男過去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判刑3月,並於109年2月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滿5年又故意再犯本案,構成累犯。法院認為,前案刑罰顯然沒有讓他產生足夠警惕,法遵意識與對刑罰反應力仍偏弱,因此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量刑時,法院考量張男犯後已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屋主達成調解,也未實際彌補門鈴損害,綜合犯罪動機、手段及生活狀況後,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等於可繳4萬元換免入監。全案可上訴。
2026/08/11 00:0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438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