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情侶分手爆房產爭議 男稱「房子是我出錢」拒搬

情侶分手爆房產爭議,男方聲稱「房子是我出錢」拒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情侶分手後,房子到底歸誰?女子阿芳與前男友阿凱(均化名)交往期間共同購屋,房子後來登記在阿芳名下,兩人民國103年分手後,阿凱卻仍將家具及私人物品堆放屋內,多年來拒絕清空搬離。阿芳忍無可忍提告,要求前男友遷讓房屋並支付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根據判決,兩人自民國96年至103年是男女朋友,民國97年購買該處房地,總價約400萬元,並登記由阿芳取得所有權。不過,阿凱主張,當年是他想買房,卻因債務問題無法向銀行貸款,因此雙方協議由阿芳當「出名人」買房,自己才是真正的實質屋主。

阿凱表示,當年頭期款是向姊姊借錢,再直接匯入阿芳帳戶;房貸則由公司將他的薪水匯入阿芳帳戶,再由阿芳負責繳貸款及家庭開銷。他還指出,母親曾提供名下土地替房貸作擔保,足以證明自己才是房子的實際出資者。

法院調查發現,阿芳提出銀行帳戶、貸款繳款資料等證據,顯示從民國97年5月至113年8月,她匯入銀行貸款扣款帳戶的金額合計達550萬5985元;另從民國97年5月至107年4月,也匯入另家銀行貸款帳戶90萬7000元。

法院認為,這些資料足以證明房屋確實由阿芳出資購買。至於阿凱所提出的不動產要約書、買賣契約及家人帳戶交易資料,法院認為,最多只能證明阿凱曾出面洽購房屋、持有買賣契約,以及母親曾提供土地擔保,卻不足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

法院尤其注意到,阿凱自己也坦承,兩人交往期間,他的薪水確實匯入阿芳帳戶,由阿芳統一處理家庭支出及房貸;兩人分手後,他自民國104年起便沒有再繳房貸。

法院認為,一般男女交往期間,彼此代墊或共同負擔生活費用並不少見,阿凱雖曾將薪資交由阿芳處理,卻無法證明自己就是房屋的主要出資者,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曾約定「阿芳只是掛名屋主」。因此,法院認定,阿凱無法證明自己對房屋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屬無權占用。應將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阿芳。

由於兩人早在民國103年分手,阿凱分手後仍把自己的物品放在房內,阿芳多次要求清除、搬遷,但始終沒有結果,因此依法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考量房屋約20年屋齡、鋼筋混凝土結構、位於住宅區,鄰近大學及交流道,生活與交通機能尚可,最後認定以土地及房屋申報總價額年息7%計算較為合理。

法院計算後認定,阿凱自民國109年4月至114年4月占用房屋期間,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16萬1179元,並計算5%利息;在房屋尚未清空返還前,每月還須支付2644元。

2026/08/11 09: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1251-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