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嘉市議長選舉風波!信賴之友會長遭控「持槍介選」 民事求償吞敗

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會長江熙哲,不滿遭人在網路發文指控「持槍恐嚇介入議長選舉」,怒告市議員林煒軒及助理李冠霖。(中時資料照)

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會長江熙哲,不滿遭人在網路發文指控「持槍恐嚇介入議長選舉」,怒告發文者李冠霖及其雇主、市議員林煒軒,連帶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以請求權時效已過為由,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江熙哲負擔。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李冠霖於112年9月20日晚間,在PTT以帳號「kiokio50」發表標題為「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江熙哲 持槍介入大選」的文章,內容指控江熙哲「多次持槍恐嚇民進黨5位議員」、「犯下多起持槍暴力恐嚇,被地方法院判決褫奪公權」等,並附上經模糊處理的影像圖片,暗示其有持槍情事。

江熙哲認為文章內容不實,已嚴重貶損其名譽及社會評價,因此對發文的李冠霖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訴訟,同時主張李冠霖當時的雇主、市議員林煒軒應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全案進入民事訴訟後,被告李冠霖、林煒軒共同委任律師,首先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審理後認定,江熙哲至遲於112年10月31日即已知悉該文章係由李冠霖所張貼。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換言之,江熙哲最晚應在114年10月31日前提起訴訟,但其卻遲至114年12月18日才向法院遞狀,明顯已超過法定時效。

江熙哲雖主張先前曾對李冠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視為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但法院指出,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一審判決李冠霖無罪,而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確定。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至於對林煒軒的連帶求償部分,法院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受僱人有求償權,二者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因此,當被害人對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時,僱用人自得援用該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由於李冠霖的時效抗辯成立,林煒軒同樣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強調,由於原告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二人行使時效抗辯於法有據,縱使被告李冠霖的貼文內容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法院已無庸再予實質審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請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江熙哲負擔。全案可上訴。

2026/08/1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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