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交通部出重拳治亂象!計程車行違法收費最重可廢照 8/13上路

交通部今天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明訂禁止車行向駕駛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規定不當費用,違者最高罰9萬元、最重可停止部分營業和廢照。(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計程車行向駕駛收取不當高額掛牌費及權利金,台中市更出現35萬元天價。交通部為遏止亂象,今天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明訂禁止車行向駕駛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規定不當費用,若有超收須退還款項;另外計程車額替補年限由3年縮短為1年,新規 8月13日起上路,違者最高罰9萬元、最重可停止部分營業和廢照。

全台計程車牌照量約10萬張,已掛牌9.3萬輛,空車額約6000張。部分車行長期巧立名目向司機收取高額靠行掛牌費及權利金。台灣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今年4月向交通部提出訴求,包括杜絕交通公司剝削司機,建立收費上限機制,防車行巧立名目收費;成立第三方申訴平台,提供司機權益救濟管道等。

交通部今天公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 ,明定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轉賣營業車輛牌照、不得收取不當費用、強制帶駕駛人購置營業車輛等情況。若有收取不當費用,應退還超收款項給駕駛人。

交通部也公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日起三年內,其屬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未能撤銷牌照於一年內替補,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以一年為限。

此次修法從8月13日起施行,依規定若車行有不當收費且未退還款項,違者可罰9000元至9萬元,最重可處停止部分營業和廢照。

2026/08/11 15: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3249-2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