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鄧姓女子在丈夫過世後,接手向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承租土地,卻涉嫌將地上的3棟建物擅自出租,獨吞近200萬元租金。小叔不滿提告追討租金,台南高分院判鄧女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市鄧姓女子在丈夫過世後,接手向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承租土地,卻涉嫌將地上的3棟建物擅自出租,獨吞近200萬元租金。其小叔不滿按期繳納租金卻遭排除收益,氣得提告追討。一、二審均認定,鄧女未經共有人同意收租,構成不當得利,判決應返還小叔39萬3000元,並須按月給付至民國115年6月,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這起家族官司源於蘇母生前向濟美仁愛之家承租嘉義市的土地,並興建房屋與車庫供子女使用。蘇母過世後,家族議定推派一名兒子A為代表續約,並由手足按比例分擔租金。其中有2名手足陸續將權利讓與A,使其享有3/5的權利,另名小叔及小姑則保有各1/5的權利。
不料,A於民國109年過世後,其鄧姓配偶繼承租賃權並擔任對外代表,隨後將土地上的3棟建物分別出租予蔡姓、葉姓及李姓租客,截至113年9月底共收取租金196萬5000元。對此,小叔主張,他一直按期繳納1/5土地的租金,鄧女卻將他排除在外獨吞收益,憤而提告請求履行契約追討租金。
鄧女辯稱,家族長年未過問管理,應視為「默示同意」,且她實際出租面積並未逾越她的3/5權利範圍。但法官審理認為,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仍須徵得全體同意,鄧女無法證明全體家族成立分管契約,且證人也證實小叔確實有按期繳款。
一審的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鄧女敗訴,應給付小叔39萬3000元,並按月給付租金收益至115年6月止。鄧女不服上訴,二審的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裁定駁回鄧女上訴,全案不得上訴。
2026/08/10 11:2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172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