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旗山分局黃姓偵查佐駕駛偵防車與鍾男機車碰撞,造成鍾男重傷失能,法院判警局國賠323萬餘元。(林雅惠攝)
高雄市警局旗山分局黃姓偵查佐民國111年駕駛偵防車,行經美濃區路口與鍾姓男子騎乘的機車碰撞,造成鍾男重傷失能、終身需人照顧,鍾男家屬提起國家賠償求償,橋頭地院旗山簡易庭認定雙方均有肇責,警方因未依規定減速負3成責任,判高雄市警局應賠償鍾男及妻子共32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黃姓偵查佐結束勤務返程,駕駛偵防車行經美濃區中興路二段與福義街口,因未減速慢行與騎機車的鍾男發生碰撞,鍾男重創送醫,雖保住性命,卻因顱內出血併發水腦及多處骨折,至今生活無法自理。
鍾男家屬主張,鍾男原以務農維生,事故後家庭經濟及生活受到重大影響,妻子也須長期承擔照顧責任,因此提出包含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求償,總損害金額估計逾3098萬元,並認為鍾男與警方各負一半肇責,向高雄市警局請求國家賠償1549萬3848元,鍾妻另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
警方則主張,看護費應以聘請2名外籍看護所需費用作為計算基準,且照顧期間應以10年計算,對家屬提出的高額求償金額有所爭執。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發路口未設號誌,鍾男為左方車,未依規定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屬事故主因,黃姓偵查佐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則屬次因,法院綜合雙方過失程度,認定鍾男負7成、警方負3成肇責。
法院依醫療鑑定認定,鍾男因傷勢嚴重,確需專業長照人員及一般看護雙人照顧,另考量其原從事農業工作,收入損失依農業部主力農家平均所得計算,並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最終判高雄市警局賠償鍾男293萬7280元,另賠鍾妻3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323萬7280元,全案仍可上訴。
2026/08/10 12:2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196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