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人妻喊遭逼簽!法院認「離婚無效」 但1萬元約定仍有效

人妻喊遭逼簽!法院認證「離婚無效」,但1萬元約定仍有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夫妻7年前辦妥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登記,原以為早已畫下句點!但多年後卻因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資格引發爭議。法院審理發現,兩名證人均未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的離婚真意,僅憑女方單方面告知便在協議書上簽名,已不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判決指出,男方阿哲與女方小晴(均化名),雙方於民國107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完成離婚登記。然而阿哲事後向法院主張,當時簽署協議時,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也未親自確認自己是否真有離婚意願,因此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婚姻關係應屬有效

阿哲表示,當時離婚協議內容幾乎都是小晴單方面擬定,自己因為剛清償債務、經濟困難,小晴又不斷揚言出售房屋,甚至張貼售屋廣告,使他擔心無家可歸,在巨大壓力下才簽下離婚協議。

法院傳喚兩名證人後,證詞成為本案逆轉關鍵。其中一名證人坦承,是小晴將離婚協議書拿到家中,表示希望自己及男友擔任證人,但她只詢問小晴是否確定離婚,從未詢問阿哲的意思。

另名證人更證稱,自己簽名時,整份離婚協議書甚至還是空白,只因知道小晴一直想離婚,便答應簽名,且自己根本不認識阿哲,也沒有向他確認離婚意願。法院認為,兩名證人都未親自見聞夫妻雙方是否具有離婚真意,只憑女方單方面陳述即簽名,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協議離婚要件。

法官指出,即使雙方後續曾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也無法補正離婚協議在成立時欠缺法定要件的瑕疵,因此,依法應認定協議離婚無效,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針對阿哲指控遭到小晴以出售房屋「脅迫」簽約,法院認為,涉案房屋自始登記於小晴名下,她依法本就有出售自己房屋的權利,縱使此舉讓阿哲承受巨大心理壓力,也屬合法權利的行使,不構成法律上的「不法脅迫」。

此外,離婚協議中約定阿哲每月支付1萬元換取繼續居住於房屋內的條款,法院認為屬於獨立的財產契約,不因離婚無效而當然失效。尤其雙方7年來均依約履行,阿哲持續支付費用並居住於屋內,已形成穩定的契約關係,若全盤推翻反而有違誠信原則,因此予以駁回。

2026/08/10 10: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099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