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印章拿來用!哥過世竟狂領近百萬,弟辦後事成藉口,被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壯在兩名兄長相繼過世之後,竟然未經過共同繼承人同意之下,陸續持兄長金融卡、存摺及印章,自兩人帳戶提領近百萬元存款,其中更涉嫌盜蓋已故兄長印章填寫提款單辦理領款,事後妹妹小琴(均化名)得知實情,憤而提告阿壯。
判決指出,阿壯的兩名未婚兄長先後於民國113年及114年間過世,因為兩人均無配偶及子女,遺產依法由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在完成遺產分割前,任何繼承人均不得擅自處分遺產。
然而,阿壯卻未取得妹妹小琴同意,便持已故兄長金融卡前往ATM提款,先後自帳戶提領高達72萬元。之後另一名兄長過世後,他又持存摺、印章前往郵局及農會,以盜蓋印章方式填寫提款單,再領出25萬8800元。整起事件累計提領金額逼近98萬元,引發家族遺產糾紛。
阿壯坦承提款,但強調自己多年照顧兩位哥哥,所有領出的錢都是支付喪葬及相關費用,並提出殯葬公司收據、公墓使用費及寺廟等支出證明,希望法院認定沒有犯罪意圖。
法院調查發現,他確實支付第一名兄長喪葬費約14萬9000元,以及第二名兄長喪葬費17萬4200元,因此第二名兄長提款金額中,有17萬4200元屬支付後事所需,難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過,法官指出,阿壯在第一名兄長過世隔天,就已提領16萬元支付喪葬費,後續卻又陸續提走72萬元,金額遠遠超出治喪所需,也無法提出相關用途證明,顯然已非單純辦理後事。
至於第二名兄長部分,阿壯辯稱兄長生前信任自己,提款只是延續照顧責任。法院認為,即使生前曾受委託管理財務,人在死亡後,原本授權關係原則上即告消滅,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就不得再以死者名義填寫提款文件。
法院煮出,尤其是阿壯根本無法提出,兄長生在前曾經特別授權,在他死後仍可提款的證據,因此,盜蓋印章製作提款單,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法院審理時也發現,第二名兄長過世時,阿壯並未主動通知小琴,更未與她商議遺產及提款事宜,就自行提領存款。法官認為,阿壯雖長期照料兄長,且確有支付部分喪葬費,情節值得酌量,但其擅自提領金額龐大,影響共同繼承人財產權,也破壞金融機構對存款管理的正確性,因此,沒有宣告緩刑的空間。
法院依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並命沒收犯罪所得72萬元,以及另案犯罪所得8萬4600元,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2026/08/09 10: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900078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