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廣告授權期滿仍播送!梁洳瑄等3藝人怒告晶璽 法官判決出爐了

知名藝人梁洳瑄、鄭楠鐘、王勇達日前指控健康食品大廠「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廣告授權合約到期後,仍持續於TVBS、華視、BBC等電視台播送由其等拍攝的「衛的勝」及「醣可淨」商品廣告,甚至還將平面照片陳列於美麗華百樂園購物中心專櫃,嚴重侵害肖像權。(圖/翻攝梁洳瑄 Erato Liang FB)

知名藝人梁洳瑄、鄭楠鐘、王勇達日前指控健康食品大廠「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廣告授權合約到期後,仍持續於TVBS、華視、BBC等電視台播送由其等拍攝的「衛的勝」及「醣可淨」商品廣告,甚至還將平面照片陳列於美麗華百樂園購物中心專櫃,嚴重侵害肖像權。梁洳瑄等3人憤而提告,分別向晶璽公司求償48萬元、12萬元及36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出爐,駁回原告之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梁洳瑄、鄭楠鐘於111年10月25日與東森電視公司簽約拍攝「衛的勝護衛篇」廣告,授權期間至112年10月31日止;梁洳瑄、王勇達則於109年7月31日簽約拍攝「醣可淨大糖帝國篇」廣告,授權期間至110年7月25日止。合約明訂授權期滿後如有使用需求,需另行付費取得授權。

3名原告主張,被告晶璽公司於授權屆滿後,仍在113年4、5月間於TVBS、BBC、華視等電視台託播廣告,並在美麗華專櫃使用廣告平面照片,已侵害其等肖像權,且受有相當於代言酬金的不當得利。此外,原告更指控被告商品廣告因誇大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遭裁罰,導致其等藝人形象受損,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法官審理後發現,原告與東森公司簽訂的合約第5條明定:「標的廣告以及甲方參與標的廣告所為之一切拍攝、演出內容,其所有權及著作權及其他衍生之權利均歸屬於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人,乙方得自行授權或授權他人以任何方式利用或使用之。」換言之,原告拍攝廣告的肖像畫面權利,早已透過契約歸屬於東森公司。

更關鍵的是,被告晶璽公司與東森公司簽訂的「專案合約書」中,東森公司已將廣告影片的所有權及著作權授權予被告使用。法官認定,被告係基於與東森公司的合約關係播送廣告,屬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至於原告主張形象受損部分,法官認為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衛生主管機關裁罰的違規廣告即為其等拍攝的廣告影片,亦未證明形象確實受損,因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也無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雖主張被告長期在臉書及電視台播送廣告,但法院僅認定被告於113年5月4日、5月6日、5月9日在TVBS,以及113年4月20日在BBC託播「衛的勝」廣告;另於113年4月5日、4月17日、4月18日在華視託播「醣可淨」廣告,其餘時日及臉書部分均因舉證不足未被採信。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請求均無理由,判決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全案可上訴。

2026/08/08 06:1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800003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