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國民法官法庭(中時資料照片)
男子周志銘民國111年與黃姓義交發生爭執,他將對方推倒在地,黃受傷後昏迷,檢方先依重傷害罪起訴,黃後來死亡,檢方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死罪,全案採國民法官程序;台北地院審理後,5日依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等罪,判決10年4月。可上訴。
男子周志銘被控2022年在北市推倒義交黃男並拖行,導致黃男頭部3度撞地而多處骨折,送醫變成植物人,事發後1年4個月死亡,周男被起訴涉犯傷害致死等罪嫌,台北地院選任國民法官參審,上月(6月)初因周男臨時心臟衰竭住院,改期到今(27日)恢復審理,周男不認罪,辯護律師團請求合議庭分辨,自我防衛的「撥開」,與故意攻擊的「推開」,是有差別的。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11年11月11日,44歲的周男當時在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一段鋪設柏油路面,他要在場協助指揮交通的黃男移動到下個施工地點,2人卻吵起來,周男用雙手推黃男,黃男仰倒、後腦撞地,短暫失去意識躺在路中央。
周男用手背拍打黃男臉頰3下企圖叫醒,接著抓起黃男胸前衣服拖到人行道旁路邊,拖行數十公尺到路邊放下。黃男送醫深度昏迷、手術後住進加護病房,檢方原本依照犯傷害致重傷等罪起訴周,黃男死亡後,檢方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死罪,全案改為國民法官參審。
2026/08/05 14: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301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