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質疑,家族1名長輩在日據時期俗稱「媳婦仔」,但最後沒有與養家的男子結婚,提告其後代不應享有繼承權。桃園地方法院認定,依日據戶籍資料及當時台灣民間習慣,長輩身分已由媳婦仔轉為養女,其後代仍有繼承權,判原告敗訴。(資料照)
桃園一名男子質疑,家族1名長輩在日據時期俗稱「媳婦仔」(意同「童養媳」),但最後沒有與養家的男子結婚,提告其後代不應享有繼承權。桃園地方法院認定,依日據戶籍資料及當時台灣民間習慣,長輩身分已由媳婦仔轉為養女,其後代仍有繼承權,判原告敗訴。
判決指出,男子主張,奶奶在桃園市有留下土地,地政機關通知辦理繼承登記時,認為另名長輩後代的繼承資格有爭議。男子認為,長輩雖自幼進入養家,但戶籍記載身分為媳婦仔,也就是俗稱的童養媳,並未與養家男子結婚,也沒有另外成立收養關係,因此不具養女身分,其子孫不應繼承奶奶遺產。
法院指出,本案關鍵在於長輩是否已由媳婦仔轉換為養女。依日據時期台灣民間習慣,媳婦仔與養女屬不同身分,但若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在養家招贅丈夫、所生子女留在養家並以「孫」身分登記等,身分可能由媳婦仔轉為養女。
法官調查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發現,長輩幼年以「養子緣組」身分進入家族戶內,戶籍記載為媳婦仔。其後未與養家男子結婚,而是在養家招贅丙男入戶,婚後所生長子丁男也留在養家戶籍。雖兩人離婚,丙男遷出戶籍,但丁男仍留在養家,戶籍身分更改為「孫」,法院認為,這些情況符合當時民間習慣中媳婦仔轉為養女的條件。
此外,法院也發現,台灣光復後的戶籍資料顯示,奶奶曾登記在長輩戶內,稱謂為「養母」,之後又登記在丁男戶內,稱謂為「祖母」,卷內也未見奶奶與長輩終止收養關係的任何紀錄。綜合日據時期及光復後戶籍資料,足以認定雙方收養關係持續存在。
法官認為,原告雖主張長輩未被收養,但未提出足以推翻戶籍資料的證據,因此無法證明長輩不具養女身分,其請求確認長輩後代對奶奶遺產沒有繼承權,欠缺依據,依法駁回,可上訴。
2026/08/05 14:4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309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