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長龔明鑫日前受訪回應近期台糖油品爭議時表示,根據衛福部及台南、高雄市政府調查說明,台糖公司並非該批油品事件的通報標的,不具通報義務,外界質疑政府或台糖「蓋牌」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資料照/鄧博仁攝)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陳以信今天示,台糖進口中聯油脂原料、是否具有通報責任,關鍵不在於涉案物品「究竟是原料或產品的爭點」,而是台糖既然訂中聯油品,也拿到了,加以檢驗,最後雖退回中聯,但既然台糖已有檢驗原料的權利, 依食安法規定,就已有通報義務。
他說,政府現在將原料排除於通報義務之外的說法,與現行法規及過去行政機關認定、新聞稿明顯不一致,經濟部、衛福部別再繼續詭辯。
陳以信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所稱的產品,包含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因此不應將原料與產品切割解釋。
陳以信表示,台糖因購買相關原料,中聯交貨後台糖取得檢驗權利,才發現致癌物超標能將原料送驗,畢竟除買主有權檢驗,其他人很難知道油品是否出問題。
他認為,取得檢驗權利的同時,該原料即屬於台糖的,也因此依照食安法就應產生通報義務,台糖及經濟部不應以退貨或尚未完成交貨為由,主張沒有通報責任。
陳以信今天接受《中廣新聞網》專訪時表示,行政機關過去曾透過新聞稿及相關宣導,要求食品原料及成品皆應履行通報義務,並特別將原料單獨列出加以強調,以避免外界誤解法規適用範圍。他認為,如今再以「原料」不屬於產品為由否認通報義務,與過去行政機關的說法並不一致,也悖離當年食安法加嚴修訂、保護消費食安的原意與精神。
陳以信表示,外界對台糖的不滿,重點不在於裁罰金額,而是在於若台糖能夠更早將相關情況揭露,外界就能更早掌握風險,避免民眾持續接觸有疑慮的油品。他指出,通報義務是食安事件處理過程中的關鍵,目的在於及早讓主管機關掌握狀況,防止問題擴大。
陳以信說明,台南市政府過去在面對食安事件後,制定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規範業者須在48小時內完成通報;高雄市相關自治條例規定的通報時間更短,要求業者須於24小時內通報。顯見台南、高雄地方自治規範均比中央標準更為嚴格,要求業者負起主動通報責任。
既然地方自治條例已要求業者主動通報,台糖此次卻未進行通報,卻反而得到主管單位護航,相較於先前南僑公司曾因原料油相關案件遭裁罰,當時行政機關卻將原料納入規範。如果原料在當時可作為裁罰依據,對於台糖相關案件也應採取一致標準?現在政府說法是否又雙標,相信民眾自會有公評
2026/08/05 09:5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1507-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