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法院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曾犯這一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會4日三讀修正過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在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中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4)天三讀修正過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在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中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換言之,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年4月8日及4月23日審查朝野立委所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並邀內政部、中選會、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出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強調,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為高,對其候選人亦應為相同之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

當時內政部指出,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中選會也表示,應屬可行。

不過,當時朝野立委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中,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及受易刑處分者不得參選的限制等較無共識。

最終,內委會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等7人所提出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將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列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全案並於今天的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2026/08/04 10: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1526-260407